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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预聘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建立与专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学校决定对公共艺术、美术学、音乐学、建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术科)等专业专任教师岗位及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展预聘制聘用试点工作。

一、岗位设置

预聘制人员分为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二类。

二、招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身心健康。

2.教师岗位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3.实验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4.应聘者所学专业须与招聘岗位相同或相近。

三、聘用程序

1.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编制数制订预聘制人员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发布。

2.用人单位应制订招聘方案,报人事处审核。

3.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辅单位应组织考核小组)会同教务处对应聘人员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及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审议。

4.学院党政联席会(教辅单位为考核小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送人事处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岗位职责

1.预聘制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加学校、学院规定的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和用人部门的管理。

2.预聘制教师岗位的人员每年必须完成360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

3.预聘制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

五、聘期及考核

1.预聘制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校与预聘制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在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续聘,但最多两个聘期。

2.预聘制人员年度及聘期考核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由所在单位考核。各用人单位应制订考核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3.预聘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4)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7)其他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岗位待遇

预聘制人员纳入学校非事业编制管理,薪酬福利主要包括:

1.预聘制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具有学士学位者第一年年薪3.5万元,具有硕士学位第一年年薪5万元。聘用期间,具有硕士学位,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次年年薪增加0.3元万,优秀者次年年薪增加0.5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具有学士学位,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次年年薪增加0.2万元,优秀者次年年薪增加0.4万元;

2.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4.按规定享受学校每年组织的教职工体检待遇;

5.在聘期间,其子女可按规定报读学校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6.预聘制人员在聘期内考取学校所需专业博士,可与学校签订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意向性协议;

7.预聘制人员聘期考核优秀者(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优秀)且在用人单位预聘制人员中排名前50%,可转为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同岗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纳入学校正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序列;在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休息休假等方面享有与校内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七、其他

1.预聘制人员党团关系应转入我校;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