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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我校印发的《漳州师范学院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漳师委〔20137号)文件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遵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福建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的通知》(闽教综201335),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机关部处、学院、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及其他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公务接待审批

第三条  校内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原则,根据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校内相应单位组织相关公务接待活动。

来校视察指导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重要嘉宾;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领导;经学校邀请返校开展讲座、校友论坛、捐赠财物等活动的校友;来校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高层领导和部队首长;以及经校领导批准同意接待的外单位来访人员,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协调相应的校级领导出席接待。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校内各对口单位承接。

第四条  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前由接待部门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

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按照接待的性质及内容,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报告,经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活动;由校内机关各部处承接的公务接待,需由承接单位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将审批单及来访单位或人员的相关公函(或证明)提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根据接待类别及性质协调相关接待事宜;由校内各学院承接的公务接待,由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学院自行组织相关接待活动。

第五条   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承接接待的部门须先通过电话、口头向分管校领导申请,待上班后一周内到学校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接待人员自行负责。

第三章        公务接待要求及标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学术交流活动、校友活动及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来校的其他人员应有邀请函),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巧借各种名目用公款聚餐。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接待单位安排公务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不提供烟酒。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和餐厅。确因工作原因需在校外接待的,经分管接待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漳州市政府指定的接待餐厅进行。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来宾级别确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来宾日常伙食费(含茶水、饮料)为:

                                                    单位:/人天

院士、部级

厅级、

正高级职称

其他人员

150

130

100

    2)来宾公务餐标准(含茶水、饮料)为:

                                                  单位:元/

院士、

部级

厅级、

正高级职称

处级、重要专家学者、校友、企业家等

其他人员

150

120

100

60

    第九条  同一批次客人原则上由校领导出面安排接待一次。若因公务活动需要多次安排用餐的,应坚持对口接待原则,由承办的部门提供工作餐。

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校内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宾馆或漳州市政府指定酒店,并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二条  由原则排待发知888.公务接待安排的相关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公务接待的报销

第十三条  校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单一结”制度。 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术交流活动、校友活动及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来校的其他人员应有邀请函)、《闽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公务接待中遵循“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原则。校领导的接待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安排和结算。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提请接待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事先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人员名单、行程安排等),由学校办公室按上述标准给予安排接待,待活动结束后由各部门经办人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校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外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2.计划未经批准的接待。

3.违规扩大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4.虚报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5.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76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闽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附件.doc